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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法院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2021)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切实维护好离婚纠纷中未成年人权益,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青浦法院积极响应家事审判工作改革要求,积极树立人性化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价值引领、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职能,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一、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基本审理情况




(一)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概况


2019-2021年,我院共审结离婚纠纷1,468件,其中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810件,占比55.17%。 


图一:2019-2021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案件总量趋势图(单位:件)


1.从结案方式看:判决结案246件、调解结案326件、撤诉结案(含按撤诉处理结案)228件、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结案9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调撤率达68.40%。


2.从离婚结果看:最终离婚的有393件。 


图二:2019-2021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离婚结果分布图(单位:件)


3.从审理程序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735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90.67%。


图三:2019-2021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适用程序比例分布图


4.从年龄层次看:涉及未成年946人,不满征询意愿年纪的未成年人为621人,占比65.64%。


图四:2019-2021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子女年龄层次分布图(单位:人)


5.从家庭结构看:独生子女家庭681个,二孩家庭122个,三孩家庭7个。


图五:2019-2021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家庭结构分布图(单位:个)


(二)具体裁判情况


1.未成年子女利益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中的参与度

对夫妻双方是否判决准予离婚,原则上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标准,但未成年子女权益也在部分案件中成为法官考量因素。


2.独生子女家庭直接抚养方的审酌因素

(1)不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未成年人不满两周岁的,母亲皆不存在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考量因素

生活稳定性;抚养能力,包括经济能力与教育能力;子女意愿;祖辈协助;其他因素,体现为户籍及教育资源的优势、子女入学情况、父母健康状况等;负面因素,如服刑、下落不明、有特殊疾病。


3.多孩家庭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多孩家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断,还应当考虑到同胞兄弟姐妹间相互陪伴成长所需的情感因素。


4.轮流抚养方式的实施

轮流抚养考量的因素包括分居期间已经采用轮流抚养模式并已稳定持续执行一段时间、离异双方的诚信度、双方住所的距离、子女生活与入学的便利性等。


5.探望权的处理

判决离婚的案件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处理。调解约定探望时间及方式自行协商,系出于便利各方生活的考虑,有利于根据子女的生活习惯、学业安排等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二、问题梳理




1.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离婚自由的平衡问题

当父母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对子女未来生活不能达成妥善安排时,是否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存在争议。


2.多孩家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多孩家庭子女抚养权归属判断,需要注意平衡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情感需求。


3.司法冲突对未成年人心理影响问题

父母离婚会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心理状态造成冲击,司法诉讼程序本身的对抗性特点也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部分父母在诉讼过程中还会对子女施加压力,造成二次伤害。


4.未成年人意愿识别问题

未成年人或因承受来自父母的压力、诱导,或出于叛逆心理,或因在面对司法机关征询时的紧张、畏惧情绪,导致不能、不敢、不愿表达真实、理性的意愿,给法院识别、探究其真实意愿增加了困难。


5.直接抚养人的不当抚养问题

部分父母责任感不强,未尽到抚养照料义务;部分父母对教育抚养理解片面,忽视对子女精神关怀;部分父母教育理念失当,教育方法偏激,缺乏对孩子的尊重、理解和鼓励。


6.探望权的实现问题

离异双方情感对立、积怨较深、矛盾激烈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向子女灌输负面信息,而可执行措施少,导致探望权实现困难。部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时隐藏、转移子女,加深双方矛盾。同时,如何为被分开抚养的兄弟姐妹提供更多共处机会和团聚时间,是司法面临的新问题。


三、离婚纠纷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举措




(一)多措并举,提升审判质效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依靠专业法官会议平台,促进适用法律标准统一。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求。加大法官职权调查的力度,充分了解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坚持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增强家事审判团队司法能力,依法提升办案水平。


(二)强化协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推进社区家事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建设,妇联、司法局派驻特邀调解员,常驻我院开展离婚纠纷诉前调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引入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参与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开展事实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多项工作,协助推动纠纷解决。


(三)重视内心需求,呵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询问未成年人意愿时,采用灵活方式,选择合适地点,展示正面积极态度,努力营造安心、放松、安全氛围,鼓励未成年人勇敢真实表达想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不得对相关资料与信息进行公开和传播。积极运用电话、视频聊天等“云探望”方式实现情感交流,重视同胞手足间的相处。


(四)延伸审判职能,传播法治理念与家庭美德

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宣传,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和载体,通过典型案例与法治故事、公众开放日、模拟法庭、“讲师团进校园”等活动,宣传普及科学、先进家庭教育理念,营造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文书说理或法官寄语,倡导家庭美德。


四、未来工作推进方向




(一)逐步开展家庭亲职教育

颁发《家庭教育令》,开展亲职教育课程,引导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司法资源与专业知识支持。


(二)拓展思路化解探望权纠纷

引入《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督促父母切实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探望、抚养。建立中立探望监督人制度,在监督探望的过程中引导父母更多关注孩子利益。


(三)建立心理干预机制

建立与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学研究机构等第三方合作机制,协助法官在调解、审判、征询、谈话、判后回访等程序中开展心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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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张舒茜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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